各学院、部门和各位老师:
根据杭州市西湖区国家税务局的通知,我校将从2015年1月1日起,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就纳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税范围
涉及到我校的增值税应税项目主要有:科研项目课题费、技术服务和会议费等。
二、税率
税率统一为6%(原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按应交增值税税额计算的教育费附加费、城市建设维护费仍按原税率计征。
三、票据管理
实行一般纳税人管理后,我校将对涉税项目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有关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要求高、管理严的特点。具体要求如下;
1.开票地点。从2015年1月1日起我校增值税专用发票只在仓前校区计划财务处会计核算中心设立开票点试行开票,下沙校区老师如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到仓前校区开具,以后视情况再增加开票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款到即开、开票即税”的政策,故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预借。增值税普通发票可分别在仓前校区和下沙校区开具。
2.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票要求。一般适用横向科研技术开发和转让类合同;对方单位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横向科研技术咨询和服务类合同。
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要求。需提供对方单位企业名称、电话、地址、纳税人识别号、开户银行及账号、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外地不颁发纳税人资格证书的地区,要求对方提供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复印件或近一个月作为销货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4.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根据一般纳税人管理要求,增值税应税项目采用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差额缴税,因此,为了降低税负,学校要求应税项目所购置的材料、仪器、设备等业务,尽可能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5.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与认证。仅用于横向科研课题,在取得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后(抵扣联的开票日期必须是2015年1月1日及以后),要及时到计财处会计核算中心进行报销,并对此抵扣联进行认证(只有通过认证后的专用发票才能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为发票开具日期起180天之内)。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认证不通过或无法认证都不能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只能列入成本核算。
四、税负变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税项目按3%的征收率计征,税费直接列入成本。实行一般纳税人后,应纳税额将按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差额进行缴税。具体见下表:
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税率税负对照表(不含附加税)
类别 | 税率 | 应纳税额 | 备注 |
小规模纳税人 | 3% | 全额征收 | |
一般纳税人 | 6% | 销项-进项=应纳税额>0 | 应交税金 |
销项-进项=应纳税额≤0 | 暂不交税,进项留抵 |
五、其他注意事项
1.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报销。除了完成正常的预约报销手续以外,还必须到计财处会计核算中心的税控机上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打印出已认证通过的凭据才可以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报销和抵扣税金。
2.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开票时间。从2015年1月20日开始开具。
计划财务处
201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