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杭州市人力社保局有关通知,按照浙人社发[2018]88号《关于非公制经济(社会)组织、自主创业等从业人员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学校事业编制教职工有下列实际从业年限的,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现将本次工龄变更排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1.依法注册登记的非公制经济(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社区工作者等类似性质的从业人员,其实际从业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2.任村干部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3.自主创业人员或个体工商户,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实际从业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4.军队随军家属在非公有制经济(社会)组织实际从业,并按照《军人保险法》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工作安排
1.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可重新确认工龄并重新调整工资,因此本项工作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请各单位及时将本通知和88号文件精神传达到每位教职工。
2.教职工本人认为符合文件精神需要变更工龄的,由本人先填写《工龄变更申请表》,提供相关实际从业情况,经所在单位统一报学校人事处,由人事处进行后续审核。
3.本次集中排查的申请上报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15日。本次集中排查时发现并确认变更工龄涉及工资调整的,统一从浙人社发[2018]88号文件下发之月(2018年7月)起执行。此次集中排查后再发现需要变更的,工资调整从批准变更之月起执行,以前的不予追补。
联系人: 人事处 杨鸿 28867732
附件:
工龄变更申请表
单位、部门 | ||||||
姓 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
从业类别 | 非公制经济(社会)组织从业人员 | √ | ||||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 | ||||||
社区工作者 | ||||||
村干部 | ||||||
自主创业人员、个体工商户 | ||||||
个体工商户 | ||||||
随军家属 | ||||||
其他: | ||||||
从业经历 | 起止时间 | 从业单位 | 从业岗位 | |||
个人签名 | 年 月 日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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